一、什么是“人才公寓”?
由政府、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籌集的限定建設標準、租金標準、銷售價格,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的住房。
二、“人才公寓”分哪些類型?
租賃型和產權型兩種類型。
三、“人才公寓”的適用場合?
主要適用于市區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解決人才住房問題。
其中,所指企業和人才應符合《揚州市企業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辦法》
四、市區“人才公寓”建設管理的主要任務?
(一)多渠道推進人才公寓建設籌集。
1、政府組織建設。
各區政府、功能區管委會作為轄區人才公寓建設的責任主體,負責本區域的人才公寓建設,參照《揚州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2、政府收購租賃。
各區政府、功能區管委會可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,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及租賃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籌集人才公寓。
3、按比例配建。
用工規模較大或引進人才較多的園區,住房項目中可全部或按比例配建人才公寓。
在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指標的基礎上,其他區域新增住宅項目,可適當配建人才公寓。
4、市場化運作。
鼓勵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利用市場化方式,投資建設、經營人才公寓項目。
(二)嚴格規范人才公寓相關標準。
1、人才公寓新建項目當年年底前要開工,改建、租賃、收購項目當年年底前要基本達到拎包入住標準,儲備項目盡可能選址在周邊配套成熟區域。
2、租賃型人才公寓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5㎡以內,產權型人才公寓單套最大建筑面積控制在120㎡左右。
3、租賃型人才公寓租金,由各區政府、功能區管委會會同發改部門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均價50%-70%的標準確定。
租賃人才公寓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。
產權型人才公寓價格,在土地出讓前,由各區政府、功能區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,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價70%-80%的標準確定。
4、對單獨上市掛牌,全部或按比例配建人才公寓的地塊,在下達地塊出讓條件時,由各區政府、功能區管委會明確人才公寓配建規模、戶型面積及相關控制要求。
(三)認真做好人才公寓分配管理。
1、人才公寓分配應根據人才公寓房源情況,綜合人才層次、實際貢獻、引進時間等因素實行輪候制度。
2、產權型人才公寓辦理不動產登記時,登記機關應在《不動產權證》上注明“人才公寓”。
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租賃型人才公寓應按幢登記,不得分割辦理不動產登記,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。
3、人才公寓應按規定歸集和使用公共維修基金。
4、各區、功能區相關部門應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統,實時、動態掌握人才公寓房源、配租配售、后期管理等情況。
5、對弄虛作假騙取分配資格的單位和個人,一經核實取消其分配資格,收回人才公寓,5年內取消其再次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,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,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。